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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办理条件?经过腌制处理的“风干淡水鱼”是否食用农产品?是否可以上市销售?

  有849人浏览   日期:2022-06-07

文章摘要: 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本人是岳阳市君山区的一名经营户,以制作和销售风干淡水鱼为主,加工过程中有初处理后,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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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本人是岳阳市君山区的一名经营户,以制作和销售风干淡水鱼为主,加工过程中有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本人应该取得什么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留言日期:2022-05-06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您好!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您留言中提及的“风干淡水鱼”经过腌制处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您留言中提及“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的加工过程应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建议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做进一步咨询。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支持!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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